2015年2月15日 星期日

求死囚


六名囚犯自我了斷,這是必然的結局,然後媒體開始炒作是誰的責任?這六人該不該死?從這些人入獄前的作為來論,的確可謂喪心病狂,死似乎也不足惜。別的訴求說到政治,那太過深奧,非我輩凡夫所能明白,至於假釋制度,我也不覺得有那麼站得住腳,但有一條,有人喊冤。冤打哪來的?因為有人說他沒殺人,卻被判刑了,去看看判決內容,不難發現,因為被害人被罪犯的朋友開槍打死了,但罪者因為教唆,而被判刑,這樣關連上來說,似乎也算是罪無可涉,追塑鄭嫌從前的豐功偉業,你可以斷定他是壞人。

但問題就在這,壞人是否就不值得公平的審判?或者說,壞人是否就應該被加諸司法以外的條款,比方說,明明沒有辦法證明人是他直接殺的,只是因為前面的紀錄,所以覺得放了他會有麻煩,因此就判刑確定了。又或者是檢察署或警察取證的合法性,不論竊聽、跟監,甚或是臥底,是否包含了太多的便宜行事?當然我們也不能排除所謂的栽贓甚至嫁禍,各位大人明鑑,小弟只是在公堂之上,假設一下有人栽贓嫁禍,並沒有指名道姓,根據大清律例,應該......沒有罪!

受刑本身除了懲罰之外,教化應該是另一主要目的,但至今不少民眾認為,受刑人是花納稅人的錢養的,事實不然,這些人其實是自己工作養自己,這本應理所當然,但當所賺取的毛利連供應自己基本需求都不足時,注意,我說的不是享受,而是基本需求,那想當然爾教化的程度必然降低,而提升了仇視和對立。

現今社會既然以法治為主,那麼就應該用法律的方式來行事,要人民信任法律,第一要素便是使其公正,它可以呆板,可以沒有變通性,但必須絕對公正,然而執法者是否能秉公執法?是否有私人情緒?我知道很多人會說,對付惡人就不能光明正大,但光明正大是法律的基本精神,如果違背了這個,我們對法律還能相信多少?當我們望向惡魔,眼神裡是否也充滿惡魔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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