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

死得其所


某賊在行竊過程中失風,給帶著懷孕妻子的屋主打死了,他老爹說:「不過是小偷,有必要打死嗎?」時光若倒回30年前,該父親恐怕還要出來道歉。於是乎基於法治社會的原則,該屋主被交保後傳,有律師說檢察官以五萬元交保很仁慈,自衛就是不應該過當,可怎麼樣才算是過當?或者說,我們該不該自衛?

擒拿術和特種部隊的經歷在此案似乎成了一關鍵的要素,讓我們回歸一件很簡單的事,是不是特種部隊退伍的,都有一身好功夫?也不是沒有現役特種部隊軍人在街上給小混混砍死的事情,甚至特種部隊退伍只有特別胖的狀況。若不論特種部隊,而以武術的本質來說,學過擒拿就如此吃香嗎?那在公園練了五十年太極拳的老公公豈不是絕世高手?台灣人並不尚武,或者說絕大多數的練武者寧願停留在滿足自己幻想的階段,也不願面對實戰或國際的武術擂臺,尤其軍中的經歷,常以碰風居多,因為並無段證,所以也無從驗證,只能憑一般人對於電影電視的描述,所形成的誇大迷信,就像武俠小說般虛妄不實,然事發當時,極有可能只是糾纏和亂鬥,所導致的誤殺,要知道不會武功之人殺人的紀錄,遠比武術高手來得多。若今天沒有軍中資歷和武術,是否這麼做就不算自衛過當?

從另一個角度來說,我們假設國家的訓練精良,尤其是特種部隊還接受過戰技訓練,實乃高手,那麼訓練的目的,不外乎保家衛國,若今日保家都是違法,那有什麼資格要求我們報國?政府無須徵兵,若有戰爭,只需請警察處理即可,蓋敵軍火力強大,必然比歹徒更可怕。

大律師說若是KO了對方還繼續攻擊,就是自衛過當,拳擊手是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士,可拳擊賽中的KO都不常見,日常生活中,誰有本事一招撂倒對方?又或者說,打倒對方後,我該讀秒確定他會不會站起來攻擊嗎?還是要等到他站好了,亮出攻擊架勢,我才能再揍他?此案中防衛過當的說法和賊老父的「只不過是小偷」如出一轍,所謂只不過是小偷的意思,就像是你帶孩子去診所,醫師說:「乖,把手伸出來,不過是打一針,沒事的。」所以小偷不過只是要偷東西,給他偷就行了,他的品格其實十分高尚,若你反抗,他才可能失控,而你該承擔失控的責任。那是否乾脆把房契送他?如果不夠,是否該再把老婆留下,然後行禮致謝離開?實際攻擊狀況發生時,往往充滿太多變數,豈是書生論政能夠掌握。

律師舉的那個保護女友後來被起訴的例子,其實我常拿來用,這也是為什麼當鄭捷老兄在捷運揮刀砍人時,沒有練家子願意出來制服他的原因,他要在揮出第一刀時,就給高手賞一記過肩摔,然後無人傷亡,只有鄭捷老兄斷兩根肋骨,該高手恐怕就是傷害罪,法律如果不合理,卻僵著腦袋執行,還誓死捍衛說它沒錯,那就只是讓這個社會日趨冷漠,且顛倒是非,而我們離那一步的距離,近在咫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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