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1月6日 星期三

諉過


「你對於人格分裂,而產生的犯罪行為,有什麼看法?」

「一樣是犯罪,沒有不同。」

「可是這算是精神疾病不是?」

「全世界有多少人,有精神疾病的又有多少,就算是一個很大的數字,而因為精神疾病去導致犯罪的,又佔多少?不論他是否記得,或當下是否為另外一個人格,這都代表了誘發性的本質。」

「你能說白話嗎?」

「很簡單,有些人生氣時傷害自己,有些人生氣時傷害別人,理想質是不要動怒,誰都不要傷害,但現實很難控制,所以傷害自己的人,節操比傷害別人的好些,但不管你傷害的是自己或是別人,事後你都不能因為歸咎於自己過度憤怒,而推卸責任。精神病也是一樣,你的人格分裂,所導致的犯罪,不論是詐欺、傷害或謀殺,都代表你某部分的本心。」

「可是如果今天一個人他真的不記得分裂時所做過的事,你叫他服刑,不是很冤嗎?」

「那我換個例子說好了,假使今天有一個人做了很多壞事,傷害了很多人,但可能一直沒被抓到,等到逮到這個人時,他已經得了永久性失憶症而認為自己是另一個人,什麼之前的事都不記得,就不應該被定罪嗎?」

「當然應該,但這一切是不是過於嚴苛?」

「對於受害者來說,這一點也不嚴苛,沒有人應該對另一個自行選擇崩潰的人負責。不論他是瘋掉還是刻意,在那個為惡的當下,他就已經做出了選擇,既然選擇了,就該負責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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